万江一员工仓促离职被追究赔偿!任性“闪辞”不可取
魅力万江 2026-06-18 15:13


辞职虽然是劳动者受法律保护的权利,但是随心所欲仓促离职并因此给企业带来损失,就要承担相应赔偿。近日,万江街道就处理了一起因员工仓促离职引发的劳资纠纷。



案情回顾


某员工于2020年7月入职万江街道辖内一家企业,任职品质工程师,全公司仅此一人负责质检工作。2025年12月29日,该员工临时提出离职,短短数日之后便离岗。因其并未提前三十日告知企业,专业性极强的质检岗位骤然空缺,产品质量管控工作被迫中断,企业生产运营受到重创。为尽快填补岗位缺口,企业紧急对招录的新人加急开展岗位培训,并安排其加班接手新工作,额外产生了培训费、加班费等开支。于是企业从该员工2025年12月薪资里扣除1725元弥补损失。对此员工不服,提起仲裁,要求全额返还被扣工资。

经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万江仲裁庭审理后裁决,该员工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,擅自离职存在过错,其离职行为和企业遭受的损失有着直接关联。综合岗位特殊性、员工过错以及实际损失,本着公平原则,裁决员工赔偿企业500元经济损失。








温馨提示

在此提醒广大务工人员,离职绝非一拍脑门便可一走了之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正式员工离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。随意急辞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一旦造成企业经济损失,就要依法赔付。择业离职守规矩,履职尽责讲担当,兼顾自身选择与企业权益,方能避免劳务纠纷。



法条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条: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;

第九十条: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,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来源:万江人社分局

编辑:黄美卿

  • 关键词:员工,离职,赔偿,追究,劳资纠纷,法律保护,仓促离职,案情,街道,仲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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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6-18 15:13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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